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
2017-04-21 08:37:39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凡经法院立案、调解、审理、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将被进行信用跟踪记录,一旦出现下列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将记录在案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查,行为人今后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将会因社会信用缺失而受到影响。
郑重提示:请在诉讼活动中杜绝以下行为:
1、伪造、变造虚假诉讼材料,进行虚假诉讼,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2、故意躲避、拒绝签收法院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3、故意拖延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阻挠、妨碍对方当事人进行正当诉讼;
4、不遵守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
5、不在法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
6、隐匿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或者不按期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
7、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法院、法官声誉;
8、不服法院判决但不按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是通过扰乱社会秩序等方式主张权利,影响社会稳定;
9、诉讼代理人引诱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10、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消极协助执行,或者妨碍、阻挠法院调查取证,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责任;
11、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规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或者其他鉴定结论、证明文件;
12、其他违反法律和信用缺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