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云08民初8号送达公告
2025-06-13 16:50:48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8民初8号
四川青映天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关于你方与原告李桃、被告杨咏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因我院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8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撤销(2024)云08执异6号执行裁定中第二项,即:“追加李桃为(2021)云08执21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90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杨咏曦承担清偿责任。”的裁定事项。
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杨咏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