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云08民终313号送达公告
2025-05-29 17:18:25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云08民终313号
伏洪、周祥富、许慧萍: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奥希斯新材料(普洱)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红喜、周祥富、许慧萍、伏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因我院(无法联系到你方),无法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云08民终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
一、撤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24)云0802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即“一、被告伏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红喜各项费用224700.83元;二、被告奥希斯新材料(普洱)有限公司对被告伏洪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红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维持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24)云0802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伏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红喜支付工资1200元”;
三、伏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张红喜各项费用216835.51元;
四、奥希斯新材料(普洱)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即“三、伏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张红喜各项费用216835.5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张红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32元,由张红喜负担1761元,伏洪、奥希斯新材料(普洱)有限公司负担45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71元,由奥希斯新材料(普洱)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送达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