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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8民终754号公告

2021-12-21 15:10:11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告

202108754  

刀从铅

本院受理上诉人刀从铅、黄丕荣因与被上诉人景谷正兴镇通达村碎石厂(以下简称碎石厂)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电话联系不上,地址不明,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判文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8民终754号民事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62.00元,由上诉人刀从铅、黄丕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〇二十二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