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云08民终754号公告
2021-12-21 15:10:11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云08民终754号
刀从铅:
本院受理上诉人刀从铅、黄丕荣因与被上诉人景谷正兴镇通达村碎石厂(以下简称碎石厂)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电话联系不上,地址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判文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8民终754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62.00元,由上诉人刀从铅、黄丕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