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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

2017-04-20 15:54:47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
 
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且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3、诉讼费的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4、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二、本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即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在本辖区内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5、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执行。
 
三、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本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金额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2、婚姻家庭、继承、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名誉权、医疗纠纷、劳动争议以及双方当事人均在当地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四、本规定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情请查阅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