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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云08刑更278号公示

2025-06-10 17:24:58

 关于罪犯岩甩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508刑更278

罪犯岩甩,男,1960312日生,云南省勐海县人,傣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勐海县勐遮镇。

本院于202533日作出(2024)云08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岩甩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执行过程中,孟连县看守所以岩甩直肠恶性肿瘤腺癌pT4N2M1IV期、具有心脏起搏器不予收押,并于2025318日书面提出移交监狱需出具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收监执行决定书并附该罪犯的病情诊断书。岩甩于2025321日以身患疾病需要化疗、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进行审查。

经本院委托普洱市人民医院对罪犯岩甩身体现状是否达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和诊断,委托岩甩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并征询了普洱市人民人民检察院以及侦办机关的意见。普洱市人民医院的疾病诊断意见为罪犯岩甩患有扩张型心肌病,射血分数减低型心力衰竭,心功能级(NYHA分级),心脏扩大,频发室性早搏,具有心脏起搏器植入术后状态,直肠腺癌pT4N2M1 Ⅳ期,肝继发恶性肿瘤,恶性肿瘤维持性化学治疗。疾病严重评估程度为符合司法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NYHY分级三级以上;晚期恶性肿瘤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勐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岩甩事宜在勐海县进行社区矫正,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对岩甩暂予监外执行,在本案立案公示期内内未收到存在不同意见的反馈情况。综上,本院认为罪犯岩甩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一般,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本院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岩甩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自2025616日至2026615日,执行地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

公示期间:2025610日至614日。

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届满前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6号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联系电话:0879-2886803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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